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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98號
原      告  全嘉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祖恕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被      告  宏驊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芯瑜 
訴訟代理人  李秉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原告主張之利息起算時點尚有疑義,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