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98號
原 告 全嘉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祖恕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被 告 宏驊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芯瑜
訴訟代理人 李秉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原告主張之利息起算時點尚有疑義,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