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暨反訴原告 宏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芯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嘉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所為第一審本、反訴判決,均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萬9,5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854元;另反訴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256萬3,3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664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6萬5,5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