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0號
原 告 吳銘鑒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被 告 城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慶璋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倬銘律師
洪國欽律師
被 告 曾世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