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410號
債 權 人 結合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仁合
債 權 人 劉秀娟
債 務 人 潘昇佑
一、債務人應給付①債權人結合通運有限公司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元、②債權人劉秀娟新臺幣玖拾壹萬壹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