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4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王來發
代 理 人 林志揚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徐雅琳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陳仲偉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0、00、00樓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莊凱鈞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第1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3號裁定自民國110年10月2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有如當事人欄所列已申報之債權人共9人,有本院於110年12月13日製作並已確定之債權表附卷足憑。查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規定記載於書面,並經本院以112年1月9日屏院惠民執玉字第110司執消債清54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及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無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對於處分方法均未為不同意之表示。雖債務人於112年2月3日民事陳報(四)狀表示,因經濟狀況無法一次提出85萬元現金以代不動產拍賣,願先給付20萬元,餘款每月給付15,000元至清償完畢,並經本院以112年2月7日屏院惠民執玉字第110司執消債清54號函通知債權人就債務人提出分期繳納價金以代不動產拍賣表示意見,除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及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無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未表示意見,惟本院審酌以債務人提出之分期代繳方案,將使本件清算程序延宕3年多之久,繳納期間若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件不動產仍有拍賣之必要,故請其提出可於1年內繳納完畢之方案,債務人於112年5月11日民事陳報(五)狀仍無法提出,故本件應按附表之處分方法為之。本院斟酌本件之特性,認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適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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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辦保存登記建築物: 門牌號碼屏東市○○里○○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築物,上開建物之基地為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該建物面積引用本院108年度司執字7222號民事執行事件測量成果圖所示,一層61.47平方公尺、二層61.47平方公尺、三層61.47平方公尺,總面積為184.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二、處分方法: 上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不動產,參酌本院108年度司執字7222號民事執行事件鑑價報告予以調整後擬核定第一次拍賣底價新臺幣(下同)為85萬元,進行不動產拍賣換價程序。拍賣方式將比照強制執行法拍賣不動產執行方法進行,惟扣除特別拍賣程序(公告應買三個月),並於六次拍賣無人應買時終止拍賣程序。 |
|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3,660元,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金額現金代之,並已將上開款項依據分配表供全體債權人分配領取完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