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洪淑珍
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律師住詳卷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新得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住詳卷
梁家豪律師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七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