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靜蓮寺
法定代理人 楊秀蓮
被上訴人 張益昆
陳良榮
林靜昉
張文琴
鍾嘉村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理人 蘇禹蓁
被上訴人 陳碧鳳(即陳清音之繼承人)
陳昭坤(即陳清音之繼承人)
受 訴 訟
告 知 人 國王城堡渡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嘉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民國112年7月28日下午4時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8月1下午4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宣示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之期日或辯論終結時指定之期日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2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2年7月28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嗣因颱風來襲,112年7月28日全日經屏東縣政府公告停止上班上課,致本件無法如期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郭欣怡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