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8號
原 告 韓閔駿
訴訟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
陳益軒律師
被 告 韓春福
吳玉專
韓景琅
韓靜怡
領航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韓景蔚
上 五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周南宏律師
被 告 驛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秀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