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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財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杰龍 
被上訴人    吳天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2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497 元,該項裁定業於同年1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詎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查詢表各1 份在卷可憑,其上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