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2號
原 告 莊增瀧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正忠律師
被 告 恩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主培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陳世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薛全晉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