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8號
原 告 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榮吉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
被 告 義翔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敏
訴訟代理人 徐繹豐
被 告 徐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是否成立侵權行為,有參酌刑事證據資料之必要,惟刑事案件尚需相當時日偵查,且依偵查不公開原則,於檢察官偵查期間,本院無從調印相關卷證,而於民國111年1月25日裁定命本件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70、4759、8285號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已偵查終結,有起訴書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