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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0號
原      告  莊增瀧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被      告  恩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主培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9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1年5月2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次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惟停止應終竣之事由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9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雖尚未終結確定,然本院認有續行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