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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3號
原 告 滿慶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郝麗娟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 告 楊金幸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11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