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22號
原 告 周敏雄
訴訟代理人 周孟澐
洪 杰律師
劉家榮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鈺玲律師
被 告 璟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定邦
訴訟代理人 李福川
李品薇
陳樹村律師
複 代理 人 邢振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