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振順製冰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品宏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彭德鳴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14,4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