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玉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暄雅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上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1 年5 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下同)19,947,778元(計算式:﹝113.46+13,832.
76 +6,269.36﹞×2,200 ×10286/22933=00000000,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1,3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