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宙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基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屹珽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808萬7,7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6,7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