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被 告 陳仁璋
李雪如
傅松華
鍾昭財
徐水銓
徐顯民
徐啓誠
徐文理
徐文曲
徐顯生
呂惠珠
劉坤奇
葉慧玲
兼上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健堂
被 告 鄭張秀鳳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陳宥廷律師
被 告 鄭珠會
趙韋雯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錦杏 住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