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4號
原 告 陳俊男
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王瀚誼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莊曜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雅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萬993元(工資625,054元、醫療費用補償519,939元及工資補償336,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751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工資部分請求96萬1,054元(625054+336000=961054),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7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7,047元(10570×2/3=7047,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704元(00000-0000=8704),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250元,尚應補繳3,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