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27號
債 權 人 春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逸
債 務 人 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孟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