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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178號
債  權  人  嘉紡紡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胡添富 
人         



債  務  人  華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佑 


債  務  人  李逸蓁 


一、債務人李逸蓁應向債權人胡添富給付新臺幣捌拾萬貳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華邦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嘉紡紡織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零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逸蓁應向債權人嘉紡紡織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