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7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忠永有限公司、鄭孝忠、洪婉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18向債務人請求利息之依據。
二、請提出本案請求本金為新臺幣106,286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7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三、請陳明本件債務人為忠永有限公司、鄭孝忠、洪婉茹共三人,或為忠永有限公司、洪婉茹共二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