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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簡延峰 
上列聲請人與福味企業有限公司、蔡文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福味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其法定代理人及相對人蔡文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文明為本案債務人之債權釋明文件,或僅列福味企業有限公司為債務人(即撤回蔡文明之部分)。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應收帳款明細表,出賣人為「儷橙企業有限公司」,故請提出聲請人為出賣人之釋明文件,或更正聲請人為「儷橙企業有限公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