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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6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顯
代 理 人 邊國鈞律師
張順興
上列聲請人與瑞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黃秀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聲請狀所附匯票因受款人有誤,無法入帳,與此裁定併為退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