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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02號
債  權  人  順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仁 
債  務  人  華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陸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金額,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2202號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
001
100,000元
110年11月15日
002
100,000元
110年11月29日
003
100,000元
110年12月16日
004
100,000元
110年12月30日
005
56,000元
111年1月22日
006
56,605元
111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