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蕭全綸
上列聲請人與陳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更正債權人「珍荃有限公司」,並於聲請狀上加蓋公司大小章。若不欲更正債權人,則請提出珍荃有限公司將此筆債權讓與給債權人之證明文件、補具債權人之簽名或印文,並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0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且提出該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