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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278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吳智陽 
債  務  人  銘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一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參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