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48號
債 權 人 龍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宏
上列聲請人與朱宥滕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龍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用印之聲請狀。
二、請提出債權人得向債務人朱宥滕請求給付新台幣( 下同) 6,048,311 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依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係為來萬傳盛股份有限公司代墊款項,亦為該公司未給付貨款,並非朱宥滕;又檢驗之申請公司為債權人,並非債務人或來萬傳盛股份有限公司,似應由債權人自行負擔檢驗費)
三、請陳明聲請狀所附「來萬尚欠款項總表」中,總計金額為6,888,313 元,為何與請求金額6,048,311 元不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