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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623號
債  權  人  華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濃 



債  務  人  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零壹萬玖仟伍佰伍拾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伍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伍拾貳萬參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㈤、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