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8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巨鑫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陶
上列聲請人與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其中新臺幣187,790元(即代工費)之計算式及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兩造議定廢鉛酸蓄電池成本單價為每公斤新臺幣21.25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陳明得自民國110年5月1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