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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8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巨鑫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陶 


上列聲請人與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其中新臺幣187,790元(即代工費)之計算式及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兩造議定廢鉛酸蓄電池成本單價為每公斤新臺幣21.25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陳明得自民國110年5月1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