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487號
債 權 人 百鴻捲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鳳鳴
債 務 人 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孟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按民法第203條(法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經查,聲請狀內請求返還貨款均未約定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故請求之年利率超過百分之5之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