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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8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梁晉銘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杜柏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暨同年10月13日核發之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姓名「杜伯毅」之記載,應更正為「杜柏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