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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38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李玲玲 
            李怡毅 
債  務  人  金隆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承耀 
人                 

債  務  人  林碧莉 


一、債務人金隆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吳承耀、林碧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仟捌佰零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金隆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吳承耀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柒仟零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9384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週年
利率
1
35,000,000元
金隆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吳承耀、林碧莉
自民國111年5月26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19日止
百分之1.81
自民國111年6月26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日止
百分之0.1935
自民國111年6月20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日止
百分之1.935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2.935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5日止
百分之0.2935
自民國111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0.587
2
8,250,000元
自民國111年5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19日止
百分之2.51
自民國111年6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日止
百分之0.2635
自民國111年6月20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日止
百分之2.635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3.635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百分之0.3635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0.727
3
4,800,000元
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日止
百分之2.485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3.485
自民國111年9月1日起至民國112年2月28日止
百分之0.3485
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0.697
4
1,557,052元
金隆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吳承耀
自民國111年5月30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百分之2.465
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日止
百分之0.259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日止
百分之2.59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3.59
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30日止
百分之0.359
自民國111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