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偉安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奎浚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遺失之股票,有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
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股票之票據種類、票號、股數、張
數等明細資料)。
二、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所載之送達代收人戴奎浚,為聲請人偉安生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