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清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清松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永宏蘭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畯騰)。
二、請補正聲請狀當事人欄處,聲請人清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如補正裁定所示之表示方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