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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林國雄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支票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華南銀行內埔分行)
㈡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之發票人戶名暨負責
人姓名「祥泰興實業有限公司林國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