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巨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旭亮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聲請之當事人欄資料(應記載聲請人之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送達地址等資料)。
二、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支票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潮州分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