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繼承人:龔有財、龔順珍,債務人應繼分:1/35
二、遺產內容及其價值(土地以112年公告現值計算,建物以本院112年度家補字466號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㈠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鼻子頭段29-5地號):1,378,244元(984.46平方公尺×1,400 元=1,378,244元)
㈡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後:鼻子頭段29-6地號):133,196元(190.28平方公尺×700元=133,196元)
㈢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8,111,500元(3,244.6平方公尺×2,500元=8,111,500元)
㈣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4,389,231元(2,090.11平方公尺×2,100元=4,389,231元)
㈤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10,140元
㈥恆春郵局存款931,744元
三、處分方法:上開遺產為多人公同共有,遺產若以原物分割,尚須進行拍賣程序,須支出另一管理人之報酬,且未必能拍定,為簡化繁瑣處分程序,爰於本院112年度家調字第553號調解程序,同意由第三人龔陳秀雲分得上開遺產,並由第三人龔陳秀雲以427,259元補償〔(0000000+133196+0000000+0000000+10140+931744)÷35=427259〕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