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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龔正文  
代  理  人  林宗儀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吳家復  
            謝政達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黃仁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前經本院以111度消債清字第34號裁定,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債務人111年12月15日陳報狀、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相關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憑。又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經本院就如附表所載之處分方法,於113年5月7日依消債條例第121條但書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未據其等為反對之表示。本院復於113年5月28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依如附表所載之處分方法,進行清算財團之處分,業已公告並確定。另債務人以被保險人身分得請求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之保險給付新台幣(下同)7,450元,業經該保險公司將該金額解交到院。上開保險給付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合計441,959元(7450+7250+427259=441959),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經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債務人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被保險人身分得請求理賠之保險給付新台幣(下同)7,250元:請國泰壽險公司解交到院。
存款
債務人於中小企業銀行、元大銀行、第一銀行、星展銀行之存款共270元,因金額甚少,爰不予處分。
所得遺產
一、被繼承人:龔有財、龔順珍,債務人應繼分:1/35
二、遺產內容及其價值(土地以112年公告現值計算,建物以本院112年度家補字466號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㈠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鼻子頭段29-5地號):1,378,244元(984.46平方公尺×1,400 元=1,378,244元)
 ㈡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後:鼻子頭段29-6地號):133,196元(190.28平方公尺×700元=133,196元)
 ㈢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8,111,500元(3,244.6平方公尺×2,500元=8,111,500元)
 ㈣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4,389,231元(2,090.11平方公尺×2,100元=4,389,231元)
 ㈤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10,140元
 ㈥恆春郵局存款931,744元
三、處分方法:上開遺產為多人公同共有,遺產若以原物分割,尚須進行拍賣程序,須支出另一管理人之報酬,且未必能拍定,為簡化繁瑣處分程序,爰於本院112年度家調字第553號調解程序,同意由第三人龔陳秀雲分得上開遺產,並由第三人龔陳秀雲以427,259元補償〔(0000000+133196+0000000+0000000+10140+931744)÷35=427259〕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