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補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台煇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張俊男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謝昆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