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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05號
聲  請  人  保健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故聲請人應繳納500元之裁判費。
二、按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85條第1項、第6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同法第124條關於上開規定於本票準用之。故請陳明本件聲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紙,是否「屆期(各紙本票到期日)」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
三、經核相對人之姓名為陳素「眞」,非陳素「真」,請具狀更正。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狀聲請事項所載之附表(即如本裁定附表之表示方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本票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80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08年6月17日
16,000元
108年12月17日
108年12月17日
CH590640

002
108年9月26日
16,000元
109年3月26日
109年3月26日
CH590618

003
108年11月27日
8,000元
109年5月27日
109年5月27日
CH760543

004
108年12月20日
8,000元
109年6月20日
109年6月20日
CH626329

005
109年1月22日
8,000元
109年7月22日
109年7月22日
CH626344

006
109年2月25日
8,000元
109年8月25日
109年8月25日
CH555954

007
109年3月25日
8,000元
109年9月25日
109年9月25日
CH555966

008
109年4月21日
8,000元
109年10月21日
109年10月21日
CH555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