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19號
聲 請 人 囍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紀真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故聲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二、本件經核聲請狀內容,聲請人當事人欄記載為囍鑫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惟查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聲請狀內容及聲請狀具狀人處之印章,均為「囍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故請確認聲請人之公司之記載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