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93號
聲 請 人 清泉崗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素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秉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264522)1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