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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23號
聲  請  人  保健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夢欣 


相  對  人  陳素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八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本票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92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108年6月17日
16,000元
108年12月17日
108年12月17日
CH590640

002
108年9月26日
16,000元
109年3月26日
109年3月26日
CH590618

003
108年11月27日
8,000元
109年5月27日
109年5月27日
CH760543

004
108年12月20日
8,000元
109年6月20日
109年6月20日
CH626329

005
109年1月22日
8,000元
109年7月22日
109年7月22日
CH626344

006
109年2月25日
8,000元
109年8月25日
109年8月25日
CH555954

007
109年3月25日
8,000元
109年9月25日
109年9月25日
CH555966

008
109年4月21日
8,000元
109年10月21日
109年10月21日
CH555972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