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0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吉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繡綺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屏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23,8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