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告  健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耀鋒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被      告  黃仁珊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