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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告 健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耀鋒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被 告 黃仁珊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