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遠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素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銓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4,5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