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屏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冠騏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8萬4,1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391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