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新誠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惠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陳廷瑋律師
吳鎧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旺金屬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萬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