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隆穎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慧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5,82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