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 告 介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美連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瑞坤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詹瑞坤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詹瑞坤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萬7,1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